本報訊福建近日開始施行《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全省建設項目環評實施分級審批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審批涉及6類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據介紹,這6類項目包括,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的項目;環境污染嚴重、污染物不能達標排放的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項目;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以及位于未劃定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的自然保護區內的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項目;不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和重點行業整治要求的項目。
《規定》指出,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均應按照確定的分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規定》強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根據審批、核準、備案權限以及對環境的影響性質和程度確定。實行審批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應當在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擴建和技術改造化工石化、制漿造紙、印染、電鍍、鉛蓄電池、皮革、合成革及人造革建設項目,必須在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專業園區內布設。
《規定》要求,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權限審批,下級環保主管部門越權審批、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條件審批的,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對直接審批責任人員,建議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分。 熊敏楨 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