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在企業的刑事責任方面
天嘉宜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倪家巷集團)的總經理、法人代表以及相關責任人,均對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令人震驚的是,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張勤岳,因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55萬元。倪家巷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和13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這是迄今為止涉及環境犯罪被判刑期最長的案件,對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將產生非常大的震懾作用。
在中介機構的刑事責任方面
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杰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迄今為止因環評、竣工驗收或環境監測等環境中介造假被判刑人數最多的案件。
在監管部門的刑事責任方面
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和生態環境局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并處罰金。
備受關注的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雖然相關責任人已經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是作為環境監管部門,更重要的是應該深刻反思事故原因,吸收事故教訓,排查事故隱患,從源頭上防范事故發生。以下就該事故有關環境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環境監管的啟示。
一、環境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
“3.21”特大爆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2019年11月,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發布調查報告,認定江蘇響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自燃進而引發爆炸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對環境監管部門指出了以下4個方面的問題:
01對企業長期違法貯存危廢失察
天嘉宜公司將其大量的危險廢物——硝化廢料,共計約600噸,長期違法存放在不具備貯存條件的廠區內的煤棚、舊固廢倉庫等場所,并且超時貯存問題嚴重,最長貯存時間甚至超過7年。硝化廢料的貯存時間越長,越容易發生自燃。
按照今年9月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第81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這在原《固廢法》第58條就有規定,不是新要求。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天嘉宜公司總經理張勤岳供述:因硝化廢料在廠區亂堆亂放,被市、縣環保局都處罰過,他們都知道硝化廢料的存在”,“環保局對天嘉宜公司長期產生、違法大量貯存和處置硝化廢料的嚴重違法行為失察”。
02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失察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發現,“3·21”特大爆炸事故涉及到蘇州科太環境技術有限公司、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中介機構,在對天嘉宜公司的環評、環保竣工驗收、固廢論證以及復產整治驗收等多個重要環節弄虛作假,造假的內容包括企業的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固廢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環保設施效能評估及復產整治報告等。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環保局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失察”,并指出“環評等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事故企業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管工作,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03危廢監管職責履職不到位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多次指出,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職責不到位。例如,“2014年9月,響水縣環保局在查處群眾舉報天嘉宜公司在廠內5處不同地點偷埋固體廢物及廢包裝袋約30噸案件時,委托由天嘉宜公司付費的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未對危險特性進行全面檢測,檢測項目有嚴重漏項,為事故發生埋下重大隱患。”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還指出“2018年4月,江蘇省環保廳第四專員辦在發現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廢料問題后,僅交響水縣環保局查處了事,未及時跟蹤督辦。”“響水縣環保局接到江蘇省環保廳第四專員辦交辦的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問題后,未嚴格按程序辦理,沒有進行檢測鑒定,僅以‘存儲危險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防護措施’對企業罰款3萬元結案,致使十分危險的隱患沒有得到及時發現和處置。”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未按照《固廢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要求,依法定期發布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作為市政府明確的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有對轄區企業存在的固體廢物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對縣環保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04環保整治工作不認真不扎實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保整治工作不認真、不扎實,“2018年4月18日,天嘉宜公司所在的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因非法排污問題被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節目曝光,江蘇省環保廳于4月26日發函要求響水縣政府對生態化工園區‘全面停產整治’;6月19日制定了企業復產的21條要求,其中明確‘貯存期超過半年的固體廢物必須清理完畢’,并要求‘報省環保廳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之后卻沒有監督整改,導致環保整治走過場。”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對中央媒體曝光的環境污染問題和中央環保督察組、江蘇省委第六巡視組分別反饋的固體廢物處理等方面問題沒有認真組織排查治理。在2018年9月復產后對企業督查和跟蹤檢查工作指導督促不力。”“未按要求于2017年底前完成危廢安全處置率達到100%的任務,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得到徹底治理。”
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響水縣環保局“在明知天嘉宜公司焚燒爐違法投入使用、大量危險廢物沒有按要求處理到位的情況下,就在復產審查意見中簽字,同意復產復工。”
二、對環境監管的8點啟示
01高度重視危廢監管能力的提升
實踐證明,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是生態環境監管中專業性、復雜性、技術性最強的領域,也是環境追責最多的領域。“3·21”特大爆炸事故就是長期違法貯存危險廢物導致的爆炸。
危廢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特性,造成的環境污染不可逆、難以治理,社會公眾對危廢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十分敏感。近年來,有關危廢污染的群眾舉報也呈上升趨勢,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危廢污染相關案例也是數量比較多的。
自2013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增加了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認定為構成環境犯罪,涉及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為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數量最多的一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危廢監管能力的提升,針對所管轄區域的產業、行業和企業的特點,加強對生態環境監管和執法人員危廢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培訓,為提升危廢相關環境監管和執法能力打下良好基礎。
02針對轄區內企業制定危廢監管清單
危險廢物來源廣泛、種類繁多、特性各異、復雜多變,監管難度較大。加之過去對于危廢相關的監管和執法培訓較少,造成對企業現場監督檢查過程中往往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關注較多,對危廢的環境污染問題關注不夠。危廢相關環境監管和執法尚未有效納入日常監督檢查的范疇,也是這次事故需要吸收的教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盡快對轄區內企業產生危廢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信息開展摸底調查,制定危廢監管清單。需要提醒的是,雖然《固廢法》第78條要求,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但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危廢的監管,不能僅僅依靠企業申報的情況,更不能企業不申報就以為該企業不產生危廢,這也是從這次事故中需要吸收的教訓。
天嘉宜公司在明知“硝化廢料”具有燃燒、爆炸、毒性等危險特性情況下,始終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甚至通過在“硝化廢料”堆垛前擺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廢料噸袋上貼“硝化粗品”標簽的方式刻意隱瞞欺騙。
03加強對危廢相關重點行業的監管
剛剛修訂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提升了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的精準性和科學性,刪除了2016年版中的第四條“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包含2828種化學品,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廢料”就是廢棄的化學品。2021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列明的危險廢物有50大類467種,比2016年版減少了12種。
雖然名錄中的危險廢物幾乎涵蓋了國民經濟的絕大多數行業,但是其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造紙及紙制品業和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等5個行業,所產生的危廢占到總量的一半以上,是產生危廢的重點行業。
所以,轄區內如果涉及到這5個行業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要掉以輕心,要繃緊危廢污染監管和執法這根弦,最好是設立專門的危廢監管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加強對產生危廢重點行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依靠“雙隨機一公開”的方法,將企業危險廢物有關情況納入日常環境監管和執法,督促企業落實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要求。
04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不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環境監管和執法實踐中,是以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技術論證報告來作為監管和執法的基礎依據的。但是,有些中介機構在編制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技術論證報告時,唯利是圖,企業要什么結論就寫什么結論,甚至是幫著企業來隱瞞欺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圖蒙混過關,造成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科學、客觀、公正的,重要污染問題避而不談,反而誤導了環境監管和執法人員。
現實中,中介機構環評報告水平低下或者與企業串通惡意造假,以至于誤導監管和執法的教訓已經不少,這次事故一個很大的教訓也是當地環保部門在監管和執法過程中過分依賴中介機構。例如,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中指出,“鹽城市生態環境局在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項目硝化工段驗收工作中,發現其工藝流程變動后,沒有認真核查,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失察,僅憑天嘉宜公司委托蘇州科太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與事實不符的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報告結論,就對苯二胺項目硝化工段等出具了驗收合格意見,致使不符合規定的項目通過了竣工驗收。”
企業如果有專業的中介機構幫忙從技術上開展專業的弄虛作假,環保部門也很難識別,不僅誤導監管和執法,還要背上對中介機構監管不嚴的責任。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編制天嘉宜公司固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過程中,本來該公司副總楊鋼和總工耿宏提出將“硝化廢料”補充到論證報告中,但是,論證報告編制者——鹽城市海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工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廢料屬于重大工藝變更,需要重新進行環評、審查和竣工驗收”,楊鋼、耿宏怕麻煩要求“硝化廢料”問題不寫入論證報告,李利芳也聽從楊鋼、耿宏,把本應在固廢物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中重點論證的“硝化廢料”,竟然只字未提,造成論證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而此論證報告作為環保部門危險廢物管理和執法的基礎依據,誤導了環境監管和執法人員。
因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不能僅根據中介機構編制的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技術報告進行監管和執法,更不能依賴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05依法履行危廢監管職責是重中之重
《行政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從“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以及法院的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對企業、中介機構以及監管部門責任認定的依據都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照《固廢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監管職責,監督所管轄區域內的企業以及各類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是否制定了危廢管理計劃,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廢,是否將危廢混入非危廢中貯存,是否貯存的危險廢物超過一年,是否建立了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是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等等。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若發現危廢有關違法行為,則按照新《固廢法》第112條和第114條進行處罰,最高可以罰500萬元,這在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中,是最高額度的處罰。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一些有關危廢的違法行為,不僅違反《固廢法》的要求,還觸犯刑法構成了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達到三噸(含三噸)以上的,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以及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認定為構成環境犯罪,按照《刑法》第338條“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構成《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06監管重點要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
“3·21”特大爆炸事故對危廢環境監管的深刻教訓,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環境監管重點應該放在是否有污染后果,即企業的“三廢”是否會造成對環境的實質影響上,而不是在是否做了環評、是否做了驗收這些過程上。
天嘉宜公司有關環保的審批程序都很完備,前后委托多家中介機構編制了環評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固廢污染防治專項論證報告,以及環保整治復產報告等等,但是這些報告都是弄虛作假的報告,反而為天嘉宜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環保審批程序再完美、再完善、再完備,也不能保證環境守法的結果,從而不能避免環境污染的后果。不要說一些中介機構昧著良心為企業造假,即使是認真做了環評報告,但企業根本不按照環評報告要求或者不完全按照環評報告要求去做,造成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甚至造成較惡劣的污染后果。也有一些既做了環評,也竣工驗收合格了,但是環保設施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超標排放或者直接排污,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被追刑責的原因也是造成了環境污染的后果。
環評、竣工驗收不是監管的目的,環評也不是監管的唯一依據。環境監管的目的是保障環境質量,環評、竣工驗收是保障環境質量的程序性過程,并不是企業做了環評、組織了竣工驗收,危廢就一定處置得當。
因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重點要放在是否造成了環境污染后果上,而不是在于是否做了環評、是否組織驗收等程序上。無論企業是否有環評、驗收的環保審批手續,環境監管的重點都應該是企業危廢是否非法傾倒處置,是否造成對環境的不良影響,是否造成環境污染等實質影響上。
07執法重點要放在是否整改到位
“3·21”特大爆炸事故發生后,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發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之前對天嘉宜公司的處罰過多次,僅2016年至2019年事故發生之前,就對該企業處罰多達8次,但都是罰款交到位,整改不到位;甚至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張勤岳,之前因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24.18噸,于2017年1月被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指出天嘉宜公司的6項違法行為,其中5項都是環境違法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23條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無論是《固廢法》,還是生態環境領域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都是首先要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然后才是并處罰款。因此,執法不能以罰代改,整改才是執法的目的,在執法檢查和現場排查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做到“三不放過”,即“不查清不放過、不處理不放過、不整改不放過”。
在環境執法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從長遠看,企業和監管部門是雙輸的結局。“3·21”特大爆炸事故再次證明了這一點,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張勤岳2017年因污染環境罪被判刑后仍不整改,這次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55萬元,稱為有史以來因環境犯罪被判刑期最長的一人。
因此,環境執法重點要放在企業的違法行為是否整改到位上,整改不能流于形式和表面,止于材料和照片。執法不留情面,整改實實在在,確保將問題扼殺在萌芽,把問題終結在搖籃,實際上是幫助企業。
08提高危廢利用和處置能力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于危廢,既要嚴監管,也要勤疏導。在嚴厲打擊危廢相關違法行為的同時,危廢利用和處置能力建設也是一塊需要繼續補足的短板。危廢利用和處置能力,跟得上危廢產生的規模和速度,是從源頭上堵住危廢非法傾倒、填埋和處置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尤其是黨的十九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危廢利用和處置工作,持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危廢利用和處置能力有了較大提升。截至2019年底,全國危廢利用處置能力超1.1億噸/年;其中,利用能力和處置能力比“十二五”末分別增長了1倍和1.6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危險廢物產生、利用處置能力和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實現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基本匹配,與實際需要總體平衡。例如,長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長江經濟帶其他地區等,可以開展危廢集中處置區域合作,跨省域協同規劃、共享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開展區域合作的省份之間,優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手續、明確審批時限、運行電子聯單,為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利用提供便利。還可以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等等。如此,就能對危廢問題標本兼治,守護好我們的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