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以下簡稱《重大變動清單》)。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重大變動清單》出臺的背景、編制原則、思路和主要內容、適用范圍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重大變動清單》的制定,進一步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規范了環境影響評價重大變動管理,有效指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判定,并實現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的有機銜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將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化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界定為重大變動。
(一)關于性質變動的界定
(三)關于建設地點發生變動的界定
問:《重大變動清單》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化學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鐵合金、鑄造、固體廢物利用及處置、城鎮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家具制造等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適用于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其中我部已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性質:
1.建設項目開發、使用功能發生變化的。
規模:
2.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3.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臭氧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其他大氣、水污染物因子不達標區,相應污染物為超標污染因子);位于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生產、處置或儲存能力增大,導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地點:
5.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環境防護距離范圍變化且新增敏感點的。
生產工藝:
6.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新增排放污染物種類的(毒性、揮發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的建設項目相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廢水第一類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7.物料運輸、裝卸、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環境保護措施:
8.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第6條中所列情形之一(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或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9.新增廢水直接排放口;廢水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0.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11.噪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2.固體廢物利用處置方式由委托外單位利用處置改為自行利用處置的(自行利用處置設施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除外);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
13.事故廢水暫存能力或攔截設施變化,導致環境風險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